法官说法
典当公司支付了典金,质物也进行了登记,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典金,但是典当公司手上的质权却起不了作用。这是为什么呢?丽水莲都区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宝马车典当纠纷案,因质押的宝马车没有实际交付给典当公司,因而质押权不生效。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8日,丽水的李某和当地一典当公司谈妥一辆宝马越野车典当事宜。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公司支付给李某典当款50万元,李某将其所有的宝马越野车质押给该公司,当期30天。之后,双方对抵押车辆进行了登记。同日,李某又出具《车辆代保管承诺书》,约定质物宝马车由李某负责代保管一个月,期间车辆出现被盗、损坏等一切责任由李某负责。
典当期满后,李某未能按期归还典当款,双方协商后,续当到当年8月5日。到期后,除了当期内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外,李某仍然没有归还典当本金,也没有将质押的宝马车交给典当公司。
今年6月4日,典当公司将李某起诉到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要求归还典当款本金50万元,支付从2007年8月6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和典金利息(加20%罚息);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800元。
近日,莲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典当公司50万元借款,并自2007年8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800元。
法官说法:
从判决结果可见,这起典当纠纷最终变成了无质押担保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典当公司诉求的典当综合服务费和典金利息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宝马车典当属于动产质押,但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没有交付,质押权不生效。
此案中,质押物宝马小型越野车虽经过质押登记,但质权人原告典当公司又与出质人李某签订了保管合同,机动车一直由李某代管,并没有实际交付给典当公司占有,质权不生效,那么典当公司据此请求的典息和综合服务费也就于法无据。因此,典当公司与李某之间实质上只是无质押担保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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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上账两天 到手的钱飞了下一条:
收当不问来源 典当行被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