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助学贷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到目前为止,我国比较普及的助学贷款形式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持和补贴,商业银行发放和管理的政策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受历史因素和市场环境影响,发展得还比较缓慢。从国际领域看,面向非义务教育的助学融资体系已非常成熟,融资渠道呈多样化特点,其中商业助学贷款业务是助学融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效果看,商业助学贷款已成为助学融资领域中除国家财政和社会公益资金外的主要支持力量之一,有效地满足了不同学生群体的差异化金融助学需求,扩大了中高等教育的普及面,同时拓宽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它们的业务品种,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广阔的领域。
此次发布的《办法》按照促进和规范并重的原则,着重强调助学贷款业务的设计和开展应符合学生群体助学融资的需求特点,在有效风险管理基础上充分进行自主创新,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既要做到商业可持续,又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对象条件、贷款利率、期限与金额、贷款担保、贷款程序、风险管理和附则七个部分。
《办法》明确了商业助学贷款的主体和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办此项业务,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商业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同时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主参照执行。对于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开办。
《办法》充分考虑了商业助学贷款服务群体的金融需求特点,针对贷款的利率、期限、金额以及支付和还款方式均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如: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宽限期和利息本金化,减轻学生在校期间无收入或低收入情况下的付息压力等。
《办法》强调了商业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提出了有关风险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银监会已为此专门建立了助学贷款违约信息共享系统,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便于开展商业助学贷款的银行及时掌握相关风险信息。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是我国银行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发挥金融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更好地支持高等教育普及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推进国家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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